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224民初798号
原告:***扬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西街安置楼5-1-28号。
法定代表人:严荣金,任***扬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芳丽,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县教育局,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东街公路段对面。
法定代表人:巩林,任康县教育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XX,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康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扬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扬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26元,减半收取12613元,由原告***扬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小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贾乐乐
书 记 员 候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