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誉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22宿迁恒峰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誉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922号
原告:**恒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与江山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辉,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誉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经济开发区新上海大世界****。
法定代表人:马良。
原告**恒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誉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康 凯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雨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