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494号
申请人:***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全民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朱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松,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誉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上海大世界9栋308-1室。
法定代表人:马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誉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誉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誉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