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信安建筑有限公司

***与云南信安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29民初782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信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星小区金星广场A幢2单元804号。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530000683675399Q。
法定代表人:冷静,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信安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保生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