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信安建筑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南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信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801民初4335号
原告:西双版纳南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罕镇曼听村委会小组澜沧江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MA6K5QLD4C。
法定代表人:申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忠,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岩永罕,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信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星广场A幢2单元80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83675399Q。
法定代表人:冷静,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西双版纳南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信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西双版纳南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双版纳南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双版纳南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实收556元),由原告西双版纳南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虞 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刀晗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