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信安建筑有限公司

***与**均、云南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81民初1990号 原告:***,男,198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均,男,1963年8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云南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春城时光花园3号地块2座12层1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87382334X。 法定代表人:**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信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小区195幢2**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83675399Q。 法定代表人:冷静,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均、云南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信安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云南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云南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向原告***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2023年12月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33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33元、保全费926元,共计195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利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黄 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