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信安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信安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29民初782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信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星小区金星广场A幢2单元804号。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53000068367539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信安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