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陵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6930号 原告:西安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西安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