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6930号
原告:西安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西安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