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4740号
原告:陕西圣荣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陕西锦***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圣荣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陕西圣荣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圣荣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圣荣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37元,原告陕西圣荣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其自行负担6168.5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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