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陵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7民初5256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22112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陵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依法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