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1执恢86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街道北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街道办事处迷***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街道办事处迷**。
负责人***,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工程公司与西安市灞桥区**街道办事处迷***民委员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111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街道办事处迷***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547422元、利息款53673.13元,延迟债务利息款1587.52元,案件受理费5033元,执行费847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期限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111执恢8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