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4执2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道北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221127566L。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被执行人:吕某,男性,1974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04民初18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1060864.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248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
2、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因本案的执行,其名下银行账户于2025年3月24日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5年4月2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三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日期届满前30日向法院申请继续冻结查封,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继续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立案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1060864.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248元,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14795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