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晨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03民初3047号 原告:陕西晨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赵石畔镇让新窑村让新窑组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306791572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市。 被告: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上林三路西段北侧上林苑三期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22112756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晨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晨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晨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晨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6元,由原告陕西晨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