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6民初30650号
原告: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大布头路350号101园区1-4栋。
法定代表人:李玉伟。
委托代理人:刘丹,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7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男,汉族,1980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书敏、李自琛,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付双倍定金的余款200万元;2、原告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事实
2020年3月27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定金支付协议》,主要约定甲方作为深圳市北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北测公司)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乙方有意收购北测公司至少51%的股权;为更好的完成尽职调查、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定金支付协议;协议签署后五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案外人何庆梅个人账户支付定金200万元;甲方确保收到定金后,向乙方或其指派的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的公司相关资料;乙方保证乙方或其指派的中介机构对全部或获得的资料保密,除用于本次收购目的或法律强制性要求外,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披露;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甲方完成北测公司现有股东的调整(建立员工持股的“平台公司”),并确保调整后的股东按照协议附件所示“股东转让协议”的核心条款与乙方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在收到第一笔股权转让款(或定金)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向乙方退回收取的定金,逾期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或将定金转为收购价款一部分;乙方在支付收购款时相应扣除已支付的定金;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未能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甲方自收到原告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协议附件为《股权转让协议》,甲方完成平台公司注册后,双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均需以该股权转让协议为基础,特别是核心条款,如股权转让价格、转让比例,股权转让支付方式,剩余股权的处置与对价等核心条款不能改变,双方均应共同遵守,个别细节双方可协商……。被告***、***在该份协议甲方处签名予以确认,同时加盖了北测公司公章。2020年4月1日,原告向指定的案外人何庆梅个人账户支付定金200万元。作为《定金支付协议》附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甲方为转让方,包括四家平台、***、周业平、***、黄文韬、王岭、汪继云;乙方为受让方,即本案原告;丙方为目标公司即北测公司……。
上述协议签订后,各方最终未能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原告于2020年7月第一次以北测公司作为被告提起定金合同之诉,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粤0306民初40550号,该案诉前联调阶段,原告与北测公司协商和解未果,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该案由本院裁定按撤诉处理。2020年11月4日,原告收到案外人何庆梅个人账户退回定金200万元。2021年2月,第二次以北测公司作为被告提起定金合同之诉,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粤0306民初9328号,该案经审理认为北测公司非《定金支付协议》的相对方,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现原告以***、***作为被告重新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根据《定金支付协议》,两被告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该协议约定相关条款,故原告在2020年6月22日向两被告及北测公司发出《履约催告函》《履约提醒函》,提醒被告及时履行《定金支付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2020年7月3日,原告向北测公司发出《违约通知函》,但被告在收函后拒不履行,已构成违约,原告遂诉请两被告支付双倍定金余款200万元。两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辩称:1、原告属于重复起诉,应驳回其起诉;2、未能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原因是双方没有沟通合同细节,未能形成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文本,被告既没有拒绝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也不存在延期签订正式文本,所以被告没有过错,原告作为主导方,在与被告签订《定金支付协议》后,没有作出任何推动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工资,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主张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查,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在签订定金支付协议并支付定金后,原告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有向被告方提出过尽职调查的具体要求,也无证据表明原告曾提出过签订正式合同的要约,而被告方无故拒绝与之签订正式合同。同时,两被告为证明已按照定金支付协议第三条约定,依法注册了三家平台公司,实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提供了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予以证明。原告在另案中已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定金合同纠纷。首先,原告诉请北测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被驳回后,再以***、***作为被告重新提起本案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其次,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定金支付协议》真实合法有效。该协议约定“为更好的完成尽职调查、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定金支付协议”,其中所约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应属于“立约定金”。现已查明,原告支付了200万元定金后,各方最终未能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原告依据定金支付协议,主张两被告赔付双倍定金,应充分举证证明系被告方原因导致未能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事实。根据案涉定金支付协议,被告方主要义务包括:“甲方确保收到定金后,向乙方或其指派的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的公司相关资料”;“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甲方完成北测公司现有股东的调整(建立员工持股的平台公司),并确保调整后的股东按照协议附件所示股东转让协议的核心条款与乙方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未能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甲方自收到原告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案涉定金合同生效后,原告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并未向被告方提出过尽职调查的具体要求,也也未向被告方提出过签订正式合同的要约,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最终未能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系因“转让方”原因所导致。相反,两被告提交了证据证明已按定金支付协议第三条约定,依法注册了三家平台公司,实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综上,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其诉请由被告适用案涉定金支付协议所约定的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余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旭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涵(兼)
书记员 王 佳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