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升农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322执恢87-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升农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丛磊。
本院在执行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诉吉林省东升农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322执恢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