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8民初272号之一
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孟津县常袋镇半坡村)。
法定代表人:李占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罡,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亿同发农业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县乌兰镇乌兰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徐生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阳,男,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亿同发农业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亿同发农业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亿同发农业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对被告**亿同发农业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5元,保全申请费1170元,共计3085元,由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永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庞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