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洛阳某某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某某亿同发农业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8民初272号之一
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孟津县常袋镇半坡村)。
法定代表人:李占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罡,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亿同发农业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县乌兰镇乌兰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徐生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阳,男,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亿同发农业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亿同发农业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亿同发农业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对被告**亿同发农业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5元,保全申请费1170元,共计3085元,由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永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庞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