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8民初102号之一
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孟津县常袋镇半坡村)。
法定代表人:李占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罡,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大同市强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恒安街15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0926242589。
法定代表人:杜秀清。
被告:郭世博,男,199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强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郭世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大同市强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郭世博、***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大同市强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郭世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大同市强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郭世博、***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2元,保全申请费1820元,共计4642元,由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永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庞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