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308民初4590号之一
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孟津县常袋镇半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潍坊市恒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王街道红星家园A区西门斜对面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MA3C4GLU8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被告:**,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被告:**,女,195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恒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潍坊市恒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潍坊市恒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对被告潍坊市恒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790元,由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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