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洛阳某某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潍坊市恒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308民初4590号之一 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孟津县常袋镇半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潍坊市恒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王街道红星家园A区西门斜对面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MA3C4GLU8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被告:**,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被告:**,女,195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恒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潍坊市恒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潍坊市恒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对被告潍坊市恒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790元,由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