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8民初4596号之二
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孟津县常袋镇半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建平县黑水通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82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2740770991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82公里处。
被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82公里处。
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平县黑水通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建平县黑水通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建平县黑水通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建平县黑水通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4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3904元,由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