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洛阳某某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某某1、某某2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308民初4595号之一 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孟津县常袋镇半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1,男,195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2,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3,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1,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1、**2、**3、**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1、**2、**3、**1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1、**2、**3、**1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对被告**1、**2、**3、**1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4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3464元,由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