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308民初4595号之一
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孟津县常袋镇半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1,男,195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2,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3,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1,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1、**2、**3、**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1、**2、**3、**1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1、**2、**3、**1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对被告**1、**2、**3、**1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4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3464元,由原告洛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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