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民初3157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艳、杜岷洁,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劳动路北段左岸风景小区十八号楼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7089234B。
法定代表人:刘小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杰、陈婷(实习),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万圣路1号付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0792645D。
法定代表人:王永祥。
原告***诉被告开封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碧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