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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开封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民初3157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艳、杜岷洁,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劳动路北段左岸风景小区十八号楼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7089234B。
法定代表人:刘小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杰、陈婷(实习),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万圣路1号付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0792645D。
法定代表人:王永祥。
原告***诉被告开封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碧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