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3069号
原告: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0792645D。
住所地:开封市万圣路1号付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祥。
被告:开封博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40QD4FXJ。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与十四大街交汇处恒大东汇名城9号楼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陆琦。
原告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博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靳 近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