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开封市百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2217号
原告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旺,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百恒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
原告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百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开封市百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开封市百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立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