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5民初954号
原告: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万圣路1号付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旺,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金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惠济桥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陈孩。
原告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晶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壹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