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24民初1506号
原告:黑龙江世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MA1BH96G51),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保利水韵长滩2号地二期B号楼A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徐世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吉峰,方正县方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原告黑龙江世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7月18日立案。原告黑龙江世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世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黑龙江世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惠欣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