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1民初180号
原告: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田阳区头塘镇二塘村一组(田阳区与右江区交界龙门北边果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6998771553。
法定代表人:黄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硕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T31号一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WU6U6W。
法定代表人:朱懋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硕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 松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景松
书 记 员 覃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