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322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朴锋珠、梨树县城镇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梨树县喇嘛甸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吉0322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61704.64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朴锋珠、梨树县城镇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梨树县喇嘛甸镇人民政府将赔偿款61704.64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案件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吉0322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