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城镇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家堡肉牛产业建设分公司、吉林省同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322民初3216号
原告:梨树县城镇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家堡肉牛产业建设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同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1970年1月5日生,男,汉族,现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梨树县城镇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家堡肉牛产业建设分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同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梨树县城镇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家堡肉牛产业建设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同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梨树县城镇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家堡肉牛产业建设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祝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