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吉0322民初2784号
原告:***,男,1989年7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3年1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梨树县喇嘛甸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位职工。
被告:梨树县城镇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梨树县佳鑫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辽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梨树县喇嘛甸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喇嘛甸政府)、梨树县城镇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化建工)、被告梨树县佳鑫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鑫园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喇嘛甸政府委托代理人***、**、被告佳鑫园林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2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四平市喇嘛甸***子和***子户户通水泥道路施工合同》,被告将喇嘛甸***子和***子水泥道路项目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具体施工内容为:水泥路2公里施工。工期暂定为2022年10月中旬起至2022年11月中旬止。工程为总价包死,合同价款100万元。随后,原告如期开工,于2021年11月中旬竣工,并于2022年12月交付使用。但自始至终,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原告分文工程款。2022年12月初,经原告多次要求,***为其出具了工程决算单。但其后至今,对于该工程款,被告***公司、***仍是分文未付。同时,原告承建的该水泥路施工项目建设单位为被告喇嘛甸政府,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由被告城镇化建工中标承建。且至今被告喇嘛甸政府就该项目仍拖欠被告城镇化建工及被告***公司的工程款。故诉至法院判令被告***(辽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0万元;判令被告梨树县喇嘛甸镇人民政府、梨树县城镇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付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喇嘛甸政府辩称,我方通过发标的方式,城镇化中标,原告与镇政府无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将我方列为被告不适格。合同约定施工未经验收前,工程款不能完全给付,现工程未经验收完毕,故工程款仍然不能给付。
被告佳鑫园林,我方不应追加为本案被告,更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我方与原告并无合同关系。
被告***、城镇化建工、***经本院传唤既未到庭应诉也未递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30日案涉工程梨树县美丽乡村工程(喇嘛甸镇项目)由喇嘛甸政府招标,中标单位为城镇化建工,城镇化建工在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又将案涉工程(***村、***村)先后分包转包给佳鑫园林、吉林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清包施工,佳鑫园林又将案涉工程转让给***、***进行工程施工,***、***又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原告进行工程施工。现案涉工程原告自称已经施工完毕,但经案涉工程监理单位吉林省鸿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检查,案涉工程路面存在爆皮脱落现象,工程并未经过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证据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公路工程转让协议书》《户户通水泥道路施工合同》《监理通知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系利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资金建设的重点工程,并且经过多重非法转包最后由原告作为自然人组织施工,因其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原告与***、***签订的《水泥路施工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是无效合同施工主体主张工程价款的基础前提,本案中监理单位所出具的《监理通知单》明确表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整改后再行验收,因原告施工的案涉工程并未经过验收且存在质量问题,故现阶段原告无权请求工程价款。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祝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