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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宁国市泓祥河道清淤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881执949号
申请执行人:赵XX,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宁国市泓祥河道清淤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国市泓祥河道清淤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1881民初字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黎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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