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泓祥河道清淤有限公司

某某、宁国市泓祥河道清淤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81执1716号
被执行人:***,男,1974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宁国市泓祥河道清淤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河沥办事处蔬菜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8456309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国市泓祥河道清淤有限公司追偿诉讼费一案,本院(2021)皖1881民初2004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民事审判庭于2022年7月2日移送执行追偿诉讼费11081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宁国市泓祥河道清淤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081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881民初2004号判决中诉讼费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 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梦琳
书 记 员  王 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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