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81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宁国市泓祥河道清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河沥溪办事处蔬菜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84563092T。
法定代表人:陈仁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国市泓祥河道清淤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0)皖1881民初3708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2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金钱义务3366.5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执行,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881执9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汪伟
书记员王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