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泓祥河道清淤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民终3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现住安徽省宁国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现住安徽省宁国市。
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良,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婷,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国市快活林农庄,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霞西镇霞西村杨门口。
经营者:李钊,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念,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国市泓祥河道清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河沥办事处蔬菜村1组。
法定代表人:陈仁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夏霏,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宁国市快活林农庄、宁国市泓祥河道清淤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8)皖1881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5月21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77元,减半收取553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月银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熊彩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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