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12执75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林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西半壁店村159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嘉禾远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新海南里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子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2018)京0112民初880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给付案款18.7404万元,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嘉禾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一辆小客车,本院已查封车辆档案,但未实际控制;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股权、债券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振
书 记 员 邱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