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程锦园林花卉有限公司

北京程锦园林花卉有限公司与北京嘉禾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12民初8802号
原告:北京***林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纯清,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新海南里xx号。
法定代表人:王子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林花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国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纯清,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绿化改造工程余款185400元;2、判令被告自2017年2月1日以1854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至实际还清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8月1日签订《绿化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xx项目绿化工程,合同总标的618000元,系固定总价合同。双方约定养护期为2016年12月1日,现养护期已满,但被告仅支付70%工程款,余款一直未付。由于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工程款已经全额支付,甚至存在超付情况,因此我方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绿化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xx项目草坪铺装、草籽播种相关工作。合同实行总价包干,总价为618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被告支付至合同总价款70%,工程竣工备案完成,原告提供所有备案资料经被告审核同意后1个月内双方办理结算手续,付款至结算金额的90%,预留结算额的10%作为绿化质保金,原告履行养护期责任至养护期满且更换不合格苗木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施工工期为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8月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5天,养护期至2016年12月31日,从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起计”。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于2016年9月28日支付工程款309000元,于2016年12月26日支付工程款123600元,合计432600元(合同总价的70%)。
在庭审中,被告称已于2016年7月4日支付工程款544334元,并未拖欠工程款,并提供银行汇款回单、付款回单予以证明。原告对于收取544334元款项无异议,但认为该款项并非支付工程款,系借用其账户用于支付销售人员销售提成并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证人张某所述与原告所称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依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已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亦应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支付的544334元是否为上述合同款项。第一,数额与所欠款项收入较大,被告欠付款项为185400元,与被告所付的该笔款项数额差异较大,且被告对此并未给出充分合理的理由;第二,付款时间与合同约定不符,合同中对于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被告于合同约定履行期间前支付合同款项与常理不符,况且在已支付其所称的合同价款后再分两次超额支付合同价款,被告对此未给出合理解释;第三,原告所述借用账户与证人张某所述基本一致,被告则未提供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于被告所述544344元为合同价款的意见不予采信。依据现有证据,被告尚欠原告合同价款185400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笔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原告履行养护期责任至养护期满且更换不合格苗木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剩余款项,同时约定养护期至2016年12月31日,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损失,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林花卉有限公司剩余合同价款185400元及利息损失(以1854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4元,由被告北京***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德胜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