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4022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五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空港二路13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五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2021年5月19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敬 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