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振业建工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新邦盛汽车修理厂与某某、云南振业建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民初9100号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新邦盛汽车修理厂,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郭家凹村268号。
经营者:肖古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贵,云南笑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辉,云南笑傲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告:云南振业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黄龙街延长线振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孔德艳。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新邦盛汽车修理厂与被告***、云南振业建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昆明市盘龙区新邦盛汽车修理厂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振业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市盘龙区新邦盛汽车修理厂撤回对被告云南振业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欧阳俊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 玉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