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长信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民终25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长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沿海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5787669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西、淄博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5738026D。
法定代表人:厉昌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厉昌军,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企业负责人,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长信集团有限公司、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厉昌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民初6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7日向其送达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20823.93元及逾期不交的后果,但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建
审判员***
审判员*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