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103执87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临沂路西淄博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5738026D。
法定代表人:厉昌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等人与被执行人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拆迁款元,至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