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2民初4205号
原告:天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青年沟路5号62号楼301-3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陕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华清东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陕西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672元,减半收取2336元,由原告天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