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人民政府与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51执267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人民政府,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镜滩村社区龙庙街31号,组织机构代码50432156-1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东路72号,组织机构代码79350366-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9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人民政府违约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桂东街有房产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在承建申请执行人的办公楼、便民服务大厅和文化服务中心缴纳有工程保证金,2017年12月28日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处应领取的保证金40000元,因该工程在审计中,目前无法提取该款;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违约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违约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26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周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