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31执2248号
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9350366XM。
本院在执行与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231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0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费813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813元本金及利息,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231执22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义
审判员 刘栋
审判员 黄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