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执恢8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2月01日出生,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东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9350366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09月21日出生,重庆市沙坪坝区。
关于***与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231民初47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垫付费用及违约金7977.9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在外未归,未在户籍地居住;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限高;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垫付费用及违约金7977.9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元,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231执恢8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义
审判员胡中华
审判员王明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彭秋林
书记员高仁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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