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1执恢3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9350366XM。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0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关于***与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3民终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支付10813.66元垫付费用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2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在外未归,未在户籍地居住;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限高;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10813.66元垫付费用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20元,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231执恢3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栋
审 判 员 王明江
审 判 员 胡中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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