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8民初6230号
原告: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栩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闫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