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卡芬特幕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8民初6230号 原告: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栩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闫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