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6财保1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申请人:安徽省池州市水电工程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长江中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408770516。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水电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皖0706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池州市水电工程局银行存款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将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万元变更为75万元,也即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5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池州市水电工程局银行存款22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