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水电工程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长江中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池州市水电工程局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0706民初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省池州市水电工程局上诉称,1、该局与发包人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仲裁管辖,***称其为实际施工人,该《施工合同》对其即具有约束力,而该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为交芜湖仲裁委员会。对此,司法实践中皆认为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的管辖对实际施工人有约束力;2、按照***在民事诉状中的观点,其是借用资质挂靠经营行为,本案应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能适用专属管辖。3、***向该局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约定,如产生纠纷时法院管辖地为池州市水电工程局住所地法院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管辖。
***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并非《施工合同》的缔约方,亦未起诉发包人,该合同约定的仲裁管辖条款对***没有约束力。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铜陵市义安区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安徽省池州市水电工程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