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执恢131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负责人:田欣宇,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健、高浩景,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
负责人:蒋少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浙东。
被执行人:江西融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南。
被执行人:黄浙东,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生,住江西。
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郑小燕,女,汉族,1974年5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黄家豪,男,汉族,2000年2月1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孙国南,男,汉族,1973年8月23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杨赐琴,女,汉族,1974年2月20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涂鑫,男,汉族,1991年4月2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江西融利实业有限公司、黄浙东、郑小燕、黄家豪、孙国南、杨赐琴、涂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刊登债权转让的公告等。经审查,2018年5月8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2015)洪民二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并于2018年7月18日在《江西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通知了各债务人。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财斌
审判员 吴明军
审判员 李国兴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陶 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