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执恢131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负责人:蒋少强,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乐,该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浙东。
被执行人:江西融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南。
被执行人:黄浙东,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郑小燕,女,汉族,1974年5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黄家豪,男,汉族,2000年2月1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孙国南,男,汉族,1973年8月23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杨赐琴,女,汉族,1974年2月20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涂鑫,男,汉族,1991年4月2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江西融利实业有限公司、黄浙东、郑小燕、黄家豪、孙国南、杨赐琴、涂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江西融利实业有限公司、黄浙东、郑小燕、黄家豪、孙国南、杨赐琴、涂鑫应当自动履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二初字4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江西融利实业有限公司、黄浙东、郑小燕、黄家豪、孙国南、杨赐琴、涂鑫的银行存款2880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财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陶 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