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执恢1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负责人:田欣宇,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健、高浩景,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浙东。
被执行人:江西融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南。
被执行人:黄浙东,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郑小燕,女,汉族,1974年5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黄家豪,男,汉族,2000年2月1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孙国南,男,汉族,1973年8月23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杨赐琴,女,汉族,1974年2月20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涂鑫,男,汉族,1991年4月2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江西融利实业有限公司、黄浙东、郑小燕、黄家豪、孙国南、杨赐琴、涂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各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查封了黄家豪、郑小燕名下共有的位于西湖区,查封了郑小燕名下位于西湖区,查封了黄浙东名下位于东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黄家豪、郑小燕名下共有的位于西湖区;
二、拍卖郑小燕名下位于西湖区;
三、拍卖黄浙东名下位于东湖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财斌
审判长  吴明军
审判员  李国兴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陶 冶